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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网站管理员】【来源:本站原创】【阅读:4555次】【日期:2015/4/16 14:34:28】【属于:政策法规】【关闭】【打印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驻皖各单位,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确保新进人员素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维护应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核准招聘计划;
    (二)制定、核准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八)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进行招聘。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聘计划与信息发布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经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市、县(市、区)直事业单位分别报设区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各单位申报、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  招聘计划和方案确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发布,也可同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公开发布。
        招聘信息须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也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人事考试网站以及招聘单位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招聘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岗位;
    (二)招聘数量;
    (三)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内容、范围以及时间、地点;
    (六)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七)考察、体检的内容、标准和要求;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询电话、举报或投诉电话;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聘信息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因报考人数过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应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内容和理由,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通过同一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更正公告。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确定适当的比例。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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